14 448 修正 侯宇行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
被告侯宇行,男,24岁,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侯利平,男,46岁,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宇行、侯利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2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