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61钟维杰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钟维杰,女,5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龙振海,男,4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维杰与被告龙振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维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