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61钟维杰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7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钟维杰,女,5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龙振海,男,4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维杰与被告龙振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维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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