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65赫冰变更抚养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65号
原告赫某,女,26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某,男,3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