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41王凤琴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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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王凤琴,女,4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宇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鸿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琴与被告通化市宇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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