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80张帆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680号

原告张帆,女,3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芃,男,21岁,汉族,通化市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通化县大安镇。

被告吉林省勃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市融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森,男,23岁,汉族,通化市融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帐与被告王芃、吉林省勃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化市融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军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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