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94王占文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王某某,男,35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某,女,33岁,汉族,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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