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80崔贵祥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崔贵祥,男,6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杨佩树,女,55岁,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祥与被告杨佩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贵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