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80崔贵祥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崔贵祥,男,6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杨佩树,女,55岁,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祥与被告杨佩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贵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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