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94杨振华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杨振华,女,42岁,汉族,黑龙江省热河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天慧,女,36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与被告刘天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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