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廖迎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被告廖迎宁,女,25岁,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现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迎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0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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