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58张恩录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张恩录,男,69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红波,男,38岁,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恒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于洋,女,33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洋,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录与被告张红波、于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恩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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