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翁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某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某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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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监字第13号

原审原告翁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某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某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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