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某某、延吉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监字第22号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某某、延吉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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