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01吴限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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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29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吴限,男,3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义珠,男。

被告尚文凯,男,29岁,汉族,白山市人,现住白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负责人邵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限诉被告尚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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