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喜有、张先海、陈全菊与金德友、崔正祥、丛秀梅、冯锡梅、赵恩昌、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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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45-2号

申请人:陈喜有(张亚芹配偶),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张先海(张亚芹儿子),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陈全菊(张亚芹女儿),女,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金德友,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崔正祥,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丛秀梅,女,现住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冯锡梅,女,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赵恩昌,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锡梅。

申请人陈喜有、张先海、陈全菊与被申请人金德友、崔正祥、丛秀梅、冯锡梅、赵恩昌、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金德友驾驶的崔正祥名下的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及车籍手续。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出租车经营权手续的冻结,并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冯锡梅与赵恩昌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及冯锡梅名下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冯锡梅与赵恩昌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冯锡梅名下的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德友驾驶的崔正祥名下的出租车经营权手续的冻结。

四、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张先锋与周忠秋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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