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金某某与原审被告洪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金某某与原审被告洪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