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金某某与原审被告洪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金某某与原审被告洪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