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凤善诉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02号
原告:车凤善,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鹂璇,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律师。
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关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红,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凤善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凤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车凤善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