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李有富诉被告王顺来、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85号
原告:李有富,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延华社区。
委托代理人:窦强,延吉市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顺来,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丰委。
被告:潘淑贤,女,满族,现住珲春市新安街长城委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富诉被告王顺来、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李有富。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