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庆海与秦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41号
原告:许庆海,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秦汝佳,男,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审理原告许庆海与被告秦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庆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庆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庆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许庆海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许庆海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