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庆海与秦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41号

原告:许庆海,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秦汝佳,男,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审理原告许庆海与被告秦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庆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庆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庆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许庆海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许庆海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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