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花与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32-2号
原告:李花,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李花与被告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李花已预交107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花负担。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李 雪
审判员 全松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