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潘涛、董秀春诉原审被告孔凡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再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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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再字第77号
原审原告:潘涛,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审原告:董秀春,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审被告:孔凡义,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延吉市朝阳川富祥汽车修理部业主,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合成村七组。
原审原告潘涛、董秀春诉原审被告孔凡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延民监字第5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2日,潘涛、董秀春与孔凡义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