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文子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75号
原告: 崔文子,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子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共计55元,由原告崔文子负担。
审判长 刘 瑶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张妍妍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