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与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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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03号

原告:黄辉,男,住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申玉顺,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刘红,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宋延龙,吉林省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黄辉与被告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黄辉已预交79元),合计39.50元,由原告黄辉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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