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与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03号
原告:黄辉,男,住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申玉顺,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刘红,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宋延龙,吉林省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黄辉与被告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黄辉已预交79元),合计39.50元,由原告黄辉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