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今龙诉被告朱春林、张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48号

原告:白今龙,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龙光委。

被告:朱春林,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明委十五组。

被告:张利,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今龙诉被告朱春林、张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朱春林涉嫌伪造房照,要求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今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白今龙。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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