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今龙诉被告朱春林、张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48号
原告:白今龙,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龙光委。
被告:朱春林,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明委十五组。
被告:张利,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今龙诉被告朱春林、张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朱春林涉嫌伪造房照,要求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今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白今龙。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