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贵诉张汝宝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41号
原告:张学贵,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汝宝,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贵诉被告张汝宝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学贵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