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贵安诉被告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曾婕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4968号
原告:王贵安。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
被告: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
负责人:高清山。
被告:曾婕。
委托代理人:孔涛。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安诉被告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曾婕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王贵安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贵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王贵安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吴东俊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