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之间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75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柳某,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之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继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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