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8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延边州某某某医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妍妍

审判员  朴龙贺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继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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