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67号

原告:钟某某,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敦化市。

被告:申某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莲顺

二○一五年 九 月 一 日

书记员  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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