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08周帅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7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周帅,男,22岁,汉族,沈阳市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宋佳,男,2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与被告宋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秀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