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08周帅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周帅,男,22岁,汉族,沈阳市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宋佳,男,2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与被告宋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