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246号

原告高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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