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3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99号

原告江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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