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诉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39号

原告:赵文,男,44岁。

被告:杨海龙,男,27岁。

本院在审理赵文与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文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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