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诉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39号
原告:赵文,男,44岁。
被告:杨海龙,男,27岁。
本院在审理赵文与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文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