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9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因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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