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祥诉王贵喜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94号

原告:崔国祥,男,64岁。

被告:王贵喜,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崔国祥与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祥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李王贵喜离家,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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