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振林与吉林市中心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37号

原告:裴振林,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肖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钱大为,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岩,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振林与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振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振林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415元由原告裴振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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