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亮诉段成河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58号

原告尹亮,男,51岁。

被告段成合(曾用名段成河),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尹亮与段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亮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动合解,原告尹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尹亮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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