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剑平诉李诚君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57号
原告阚剑平,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生,住吉林市。
被告李诚君,男,汉族,1957年5月4日生,住吉林省。
被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栾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剑平与被告李诚君、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剑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阚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权证号为:YX20001501号,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被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市国用(2004)字第220202005671号,查封期限三年;
3、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房屋,即:原告阚剑平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13544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