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宇与孙淑香、王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3-2号
原告刘兆宇,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孙淑香,女,汉族,1955年6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博,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宇与被告孙淑香、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博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博产权证号X京房权朝字第902548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