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沈阳捷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2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立保字第12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被申请人牛桂香、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被申请人牛桂香、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75197号大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寇艳萍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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