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德光、李伏、李晶杰、李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1:4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营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车广伟,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野,系营城子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德光,男,1969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伏,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晶杰,女,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淑贤,女,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德光、李伏、李晶杰、李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松野、被告邵德光、李晶杰、李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伏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9年3月24日被告邵德光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李伏在原告处借款21000元、被告李晶杰在原告处借款26000元、被告李淑贤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执行利率9.45‰,并签订联保借款合同,保证期为两年。2011年3月24日借款到期限届满。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来院,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邵德光辩称,贷款是事实,我承认,当时是五户联保,李晶杰的丈夫和我关系不错,钱是刘为花的,当时赔钱想翻身,就找我们贷的款,期间返贷了一次,换了两个人,刘为还钱还息还没还我们也不知道,钱到期的时候刘为还没进监狱,我们也不知道这钱还没还,也没有人通知我们,后来进去我们才知道没还,我们去监狱找他也见不着,于是就到今天起诉了。

被告李伏庭前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被告李晶杰辩称,合同的字是我签的,我没有偿还能力,我自己过领着孩子,本来孩子时他父亲抚养,他父亲没有能力养我在带,我一个月挣一千多没有能力偿还,不是不想还。这个钱是一开始五户联保五万块钱,我前夫刘为五万块钱没还上,后来又找人贷的款,原来的五户联保撤出两户李军和刘财,然后贷款就把我加上了,当时我打心眼里不想给他贷款,当时没离婚,完了就凭着我一个户口本贷了两万块钱。后来我们俩2009年11月19日离婚了,当时离婚协议写着我净身出户,外债都是他还。他现在进去了,在长春绿园区监狱服刑,判了十年。

被告李淑贤辩称,贷款找我签字我就签字了,都好几年了他也没找我要,我以为刘为给了,早知道他给不上的话应该找我,都好几年了,签字都过了好几年了,我们也不知道给没给。贷款的时候我说了我离婚了净身出户了,离了二年了。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一、贷款申请书一组,二、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组,三、贷款凭证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庭审调查认定,2009年3月24日被告邵德光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李伏在原告处借款21000元、被告李晶杰在原告处借款26000元、被告李淑贤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执行利率9.45‰,并签订联保借款合同,保证期为两年。2011年3月24日借款到期限届满。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逾期后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四被告相互担保责任,因原告在保证期内未向其主张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德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之日);

二、被告李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之日);

三、被告李晶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之日);

四、被告李淑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之日);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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