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与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6-1号
原告张莉,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冯中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冯中跃,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股权及被告冯中跃的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产权证号为:吉房权磐字第34-167号,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吉房权磐字第34-163号,查封期限三年;
3、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磐字第0009000200500035677号,查封期限三年;
4、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磐石字第0009000300500035678号,查封期限三年;
5、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磐石字第0009000100500035676号,查封期限三年;
6、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使用权证号为:磐国用(2010)第028421088号,查封期限三年;
7、查封被告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磐国用(2012)第028420328号,使用权面积:23609㎡,查封期限三年;
8、查封被告冯中跃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金色都汇小区3号楼1单元4层1号的房屋产籍,建筑面积52.95㎡,查封期限三年。
9、冻结被告冯中跃在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35%股权,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