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晓旭与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79号
原告初晓旭,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苗苗,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初晓旭与被告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初晓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初晓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李苗苗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86290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担保人初革英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95681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