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芬与被告高忠惠、刘淑华、张滴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70号
原告杨淑芬,女,汉族,1957年7月3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高忠惠,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淑华,女,满族,1950年7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张滴石,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杨淑芬与被告高忠惠、刘淑华、张滴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淑芬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名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刘淑华在吉林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万元;
2、冻结被告高忠惠在吉林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万元、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00元;
3、冻结被告张滴石在吉林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9万元、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00元;
4、查封担保人高亚男所有的坐落于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142836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