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玲诉史珂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冯继玲,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敦化市康驰龙汽车修配厂业主,住敦化市民主街劳鑫社区十八组,住敦化市。
被告史珂栋,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敦化市大石镇黎明街,住敦化市。
原告冯继玲诉被告史珂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彩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继玲,被告史珂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核对原告冯继玲身份时,原告自认是个体工商户,在庭审中查明冯继玲是敦化市康驰龙汽车修配厂的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继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冯继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彩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