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诉被告孟祥海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3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31号

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龙井市吉胜街海关胡同4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铁北社区三组。

被告:孟祥海,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北新社区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陈凤,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北新社区十一组。(系被告孟祥海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诉被告孟祥海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银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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