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诉郭军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41号
原告: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龙门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英淑,经理。
被告:郭军建,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军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本家石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银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