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钟兴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经理。
被告:钟兴鹏,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兴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秀江
审判员 姜华伟
审判员 刘立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