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正国诉刘晓雨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50号
、
原告姜正国,住敦化市。
被告刘晓雨,住敦化市。
被告刘振,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国诉被告刘晓雨、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正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