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红花诉被告马春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79号

原告:高红花,女,朝鲜族,1983年8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马春红,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花诉被告马春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红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红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红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250元),由原告高红花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世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