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诉被告张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朴英淑,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崔德镇,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张东林,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诉被告张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英淑、崔德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负担。

审 判 长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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